湖南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处)

  • 时间: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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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来物种的管理,防治外来物种危害,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外来物种的引入、监测、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条例涵盖的范围广泛,适用于本省内外所有外来物种的引入、监测和防治活动。这些物种指的是未经自然选择而在本省无生存记录,来自境外或省外的动植物及微生物等。在管理策略上,坚持审慎引入、严密监控、防治结合以及公众参与的原则,确保每个环节的严谨与透明。

3、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外来物种的分类和引入管理。第八条强调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将外来物种分为三类:一类是可能造成危害的物种,二类是不确定是否危害的物种,三类是无害的物种。省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根据国家名录和本省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外来物种进行分类公布。

4、湖南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郑重发布公告,公告编号为第56号。公告内容涉及一项重要的法规——《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这项条例是在2011年5月27日的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经过审议并通过的。

5、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六章主要规定了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下是相关条款的内容:首先,对于违反条例引入或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行为(条款三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聚焦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促进可持续发展。此章节通过一系列规定,旨在规范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指的是对农作物及产品造成重大危害和严重损失的迁飞性、暴发性虫害和流行性植物病害及其他生物灾害。(五)植物保护事故,指的是因推广植物保护技术及产品,或者因实施植物保护措施,造成使用者或者他人经济损失、人身伤害及其他损失,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0修正)

1、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湖南省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历史发展可以追溯到1995年4月27日,这一天,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其第十五次会议上正式审议通过了这一条例的初次版本。随后,在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这一条例进行了首次修正,以适应新的法律法规需求和实际情况。

3、湖南省为了实施严格的耕地保护,确保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基本农田被定义为根据国家需求和土地规划,确定为不可占用的耕地。保护区则是在规划和法律程序下设立的专门保护区域,旨在对基本农田实施特别保护。

4、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确保粮食及其他农产品数量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湖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5、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并组织或参与验收,收集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的意见,确保耕地质量。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6、保护青蛙、农田蜘蛛、赤眼蜂等农作物有益生物及其栖息、繁殖场所。禁止在农田捕捉青蛙等野生有益生物,禁止出售青蛙。第十三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审批机关可以对本条例施行前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本条例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的新颖性要求作出变通性规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三)公益性植物保护,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防治指导、植物保护技术推广、植物检疫等公共服务的植物保护行为。

转基因草种的相关活动,包括选育、试验、推广等,需要遵循《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严格规定,以确保生物安全的管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罚则部分详细规定了对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措施。第三十九条指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林业行政部门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3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相关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备人员,落实环境保护资金,把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4、在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这一修正旨在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提升环境保护的法律效力。

湖南省植物园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植物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植物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湖南省植物园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植物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推动资源节约和环保社会建设。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活动,定义的植物园是集植物保育、科研、教育和开发于一体的园地,旨在保护活植物资源。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以公告第76号的形式,向公众传达了一个重要的信息。该公告宣布了《湖南省植物园条例》的诞生和实施细节。这部条例是在2012年9月27日,经由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