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的内设机构
- 负责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规划财务处 -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政策法规处 -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及其他涉及环境保护的政策。- 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设1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宣传培训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负责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80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与辐射安全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1名)。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河北省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政府组成部门。2020年3月,因在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在省级组织中排名第5位,故被评审为表现突出组织单位。2018年11月2日上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干部大会并举行揭牌仪式。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承接环境保护部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等7部法...
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七)《河北省禁止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的规定》2001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经济工作监督,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原《河北省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一九四七年九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西柏坡村军行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于同年十月十日由中共中央公布。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河北省农业部门有哪些
河北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推广工作计划和农机维修行业发展规划;承担农机推广项目立项论证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等。
有。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带领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负责来曲调研县校合作和全国农业科技现代化先行共建县工作,是有实权的,也是管理的职位。2018年11月,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显示,刘飚任河北省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河北省国富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含了多个关键部门和子公司,致力于农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首先,集团内部设有综合事务部(包括党群工作部)、财务监管部、风险稽核部、投资发展部、资产管理部和资产保全部等职能,以确保集团运营的高效与稳定。
渔政船员一般分为三个部门:执法部门、驾驶部门、机舱部门。执法部门主要负责执法办案及法律法规执行,驾驶部门主要负责船舶操纵,机舱部门主要负责机舱机器正常使用和维护。工作地点是在渔政船,范围一般是你所在单位管辖权的渔港和渔场。前途这个不好说,一般按正常晋升,待遇参照公务员待遇。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2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环境保护,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和人体健康,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二)《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3、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本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1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本省的环境监测网络,并负责组织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
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 诉讼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