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护法)

  • 时间: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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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影响农业生产和发展的土地、水、大气、生物等生态环境的保护。

2、第三十条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防止破坏土壤和污染农作物。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农药对农作物和水体的污染。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检测的监督管理,保障人畜安全和健康,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5、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三)加强队伍建设和路产路权保护。各地要建立健全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能力。

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防止地下水污染,严禁将有毒有害的废水、工业废弃物直接向溶洞排放或采取渗漏方式排放、倾倒。第三十条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防止破坏土壤和污染农作物。

由于我国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的时间比较晚,为此在新时期要积极加强土壤污染的有效预防,制定高效目标,坚持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树立完善的风险监管意识,从而确保土壤污染治理的.整体水平全面提升[3]。

不可以。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区域包括:地面坡度大于25°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云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不可以在大于25度耕地修路。

依托先进技术和严格标准,发挥后发优势,高起点、高标准推动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固体废弃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污染治理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发展高效节能内燃机、节能型变压器、节能型电机等高效节能装备,支撑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2、第十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标准未覆盖的项目,严格执行云南省标准,同时报备国家环保部门。在本省范围内,污染物排放依据云南省标准,未规定则遵循国家标准。监测网络的建设和数据管理也受到严格管理。

3、云南省的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十分严格,旨在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进行合理开发。第十八条强调,所有建设活动必须遵循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以确保对景物和环境的保护。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工程结束后需进行清理和绿化,恢复原貌。合作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是被鼓励的,投资者权益会得到保障。

4、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造成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补偿整治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对自然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第九条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建设工程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涉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公布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的星云湖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对星云湖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措施。该条例依据《水法》、《环境保护法》和《渔业法》等制定,旨在确保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平衡。第一条强调了对星云湖的保护,最高和最低运行水位明确,水质需符合国家Ⅲ类标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星云湖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