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农业环保与农村能源总站)

  • 时间: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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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

1、新环保法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等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养殖场(养猪等)与住宅区的最小距离没有明确的限制与规定。但应不污柒生活环境与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为原则。

3、新环保法规定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置工作的主体为环保法第49条规定。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以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三条强调,政府和相关部门需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划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对这些区域内的环境质量有严格要求。第十四条指出,各级政府需确保环保资金的落实和合理使用,增加环保投入,逐步建立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并提高其使用效率。

3、苏州市出台了一项条例,旨在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制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负有领导和宣传责任,通过教育提高市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三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2、因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措施,保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地面水环境功能区按照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进行划分。同一水域兼容不同功能的,以最高功能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水质需满足国家相应标准。规划水源地应划定污染控制区和水源涵养区,确保水质不低于国家地面水三类标准。一般工农业用水区及非直接接触娱乐用水区的水质需满足国家地面水四类标准。

5、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明确了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分工,以确保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6、为保护生态环境,广东省还划定畜禽禁养区,禁止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通过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保护水面、沼泽、滩涂等自然湿地。同时,严格禁止向农田和渔业水体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广东省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也高度重视,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