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一条 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条例,旨在对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确保农业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国家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任何侵占或破坏行为可举报。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所有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相关生产、生活、经营和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农业生态环境被视为生态环境的基础,其保护遵循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执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等责任原则,确保生态平衡的维持。
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四章专门针对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第三十条强调,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保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会制定相应的本地农业生态环境标准,这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依据。
4、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在第五章中有明确规定。以下是主要处罚条款的概述:第三十七条,对于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禁用或撤销登记农药的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2、法律主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3、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其中的基本农田指的是根据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具有重要农业用途且不得随意占用的耕地区域。为了强化保护,设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区,这是根据土地规划和法定程序划定的专门用于特殊保护的基本农田区域。